注册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注册
 

注册BVI公司 注册离岸公司 注册海外公司


·瑞丰会计事务所是一家具有多年历史国际机构、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财务师及高级管理顾问组成的强大团队,在全球30多个国家地区设立了商业网络,为客户组建成立香港公司、海外离岸公司、商业财务管理、企业上市融资、记帐报税审计、知识产权代理、海外合理避税、法律文书公证、使馆领馆认证、贸易投资顾问等方面提供最佳的方案。

·香港公司注册名称: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不论注册资金大小香港公司法条例规定,在香港注册登记之公司允许名称含有联合会、促进会、基金会、协会、学会、商会、研究会、中心、旅行社、出版社、商社、集团、企业、控股、投资、股份、贸易、进出口、文化、影视、设计院、学院、大学等,其商业运作范围不受限制(香港政府管制类别除外)。

·香港地域来源征税: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明确。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美国公司注册登记:在美国注册成立公司都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根据美国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则进行公司企业注册登记。现时,美国的各行各业都有其独立的行业法规。在美国五十个州都设立公司企业登记注册部门,但须要具备提交不同的申请文件资料,而政府收费标准也各异。

·美国德拉瓦州公司: 德拉瓦位于美国东岸,是美国第二最小的州。 德拉瓦是美国成立的注册的公司最受欢迎的注册地。财富五百间公司其中超过一半是在德拉瓦成立注册,而三分之一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亦在德拉瓦成立注册。

·成立开曼群岛公司:开曼群岛完全没有税收,无论是对个人、公司还是信托行业都不征任何税。所以开曼群岛被称为一个真正的税务避风港。开曼群岛在1978年获得一个皇家法令,法令规定永远豁免开曼群岛的缴税义务。

·什么是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又称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简单的说,凡在中国以外登记注册的公司都可称为境外公司。例如,境外公司是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 百慕大、贝里斯、 文莱或萨摩亚等这些被称「避税天堂」或「避税乐园」 ,甚至在「避税地」的国家或地区所成立的海外公司。

·什么是注册代理人:在国际上,离岸公司(也称为境外公司或海外公司)注册国政府并不直接面对一般外国申请人,而是授权取得政府认证之注册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办理境外公司,并代理政府做离岸公司的管理、年费的收取及签署文件等事宜。

·什么是离岸银行帐户:离岸帐户指的是香港公司,在香港地区以外的银行开立的帐户,例如:在香港成立公司后,计划在深圳、上海、北京、马来西亚、美国等区域的银行开设帐户,这叫离岸帐户。

·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特点,要使自己商标在国外获得保护,目前有两条途径:一是逐一国家注册,即直接向相关国家一一注册;二是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并向有关国家申请领土延伸。

·如何办理领事馆认证:领事认证是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

·ISSN 与 ISBN 区别:ISBN为是国际标准书号。ISSN是国际标准刊号。有了这两个编号,说明我们的书刊已经达到国际水准,并且表示在ISBN和ISSN国际机构里已经得到注册。ISBN和ISSN的根本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者是发给刊物出版商;后者是发给书籍出版商。


注册离岸公司经常提出的问题



什么是海外离岸公司


  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巴哈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

   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 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设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

  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其目的的。

  一般来说,离岸公司或境外公司具有以下的特点:
   1、完全秘密,不记名,一般无需申报年报
   2、在注册地境外之商业活动,一般无需缴交当地之税款
   3、允许一人董事,股东
   4、无限制董事,股东之国藉及居地
   5、可选择不记名股票 (以持有人名义bearer certificate)
   6、可在其它国家开设银行户口
   7、不必每年递交公司帐目

著名离岸公司注册地


1、香港(Hong Kong)- 香港私人有限公司(Hong Kong limited company)
2、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 英属维尔京离岸公司(BVI offshore company)
3、塞舌尔(Seychelles)- 塞舌尔离岸公司(Seychelles offshore company)
4、巴拿马(Panama)- 巴拿马离岸公司(Panama offshore company)
5、巴哈马(Bahamas) - 巴哈马离岸公司(Bahamas offshore company)
6、美国特拉华州(USA Delaware)
7、纽埃(Niue)- 纽埃离岸公司(Niue offshore company)
8、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 开曼群岛离岸公司(Caymen Islands offshore company)
9、百慕大(百慕达,Bermuda Island) - 百慕大(百慕达)离岸公司
10、美国 (USA, Nevada) - 美国有限责任公司(Nevada LLC)
11、马绍尔 (Marshall Islands)- 马绍尔离岸公司(Marshall Islands offshore company)
12、伯利兹 (Belize) - 伯利兹离岸公司(Belize offshore company)
13、新加坡 (Singapore)- 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ingapore limited company)
14、萨摩亚 (Samoa)- 萨摩亚离岸公司(Samoa offshore company)
15、英国(UK)- 英国私人有限公司(UK offshore company)
16、多米尼克(多明尼克,Republic of Dominica) - 多米尼克(多明尼克)离岸公司(Dominica offshore company)


各地区离岸公司比较表


   凡是在原居住地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一般可统称为海外离岸公司。非当地居民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纽埃岛、塞舌尔群岛、巴哈马群岛、巴拿马共和国及开曼等这些岛国或地区注册海外公司,都属于这一类别。

  以上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同是英联邦成员,其公司法源自英国,是世界上公认最完善的公司法,在世界各地都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受国际商业法保护。

   离岸公司这种形式已经存在了几十年,世界各国政府都承认并允许离岸公司在本国开展业务或投资,世界各大银行也都承认此种公司,为其设立银行帐号,并为其财务运作提供方便。离岸公司只能在注册地以外开展业务及经营,不能在注册地开展业务。注册地政府每年只向这种公司征收少量的年费,无论其经营状况如何,注册地政府都不过问,也不征税。同时,公司注册、经营、财务等相关资料完全保密,不作公开查阅。现以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为例,看看海外离岸公司的优势。成立BVI公司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1、低税率,岛屿国际有限公司所受的税务管制非常少。2、在外经营所得利润无须交所得税,以三角贸易形式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3、不需审计报告,只需保留资料反映经济状况即可。4、岛屿是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非常稳定的地方。5、政府保护股东利益,不需要公布受益人身份。当地政府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吸引外资,一个人可完全拥有一家有限公司。6、不需要交年报给公司注册处。7、没有商业登记费,只需要交岛屿的年费。由于海外离岸公司具有许多的优势,因而吸引了众多的中国公司和个人去海外注册离岸公司。


海外离岸公司的税收优势

  在国际税收中,一般把在原居住地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统称为海外离岸公司。由于国际避税地在税收、经营环境、外汇管制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往往成为海外公司首选的设置地点。

  现以一个中国居民公司(简称中国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离岸公司为例,来分析其可能获得的税收优势。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一般的国际避税地,其对境外所得和财产等都要征税,但税负较轻,对外国经营者也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这样,一个中国公司在该地区注册成立相关的公司,便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式,把一部分应税利润转移到该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中国公司在该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较常见的有下列三种:

  1、开办各种文件公司,虚构经营活动。例如,中国公司在BVI开设贸易子公司,然后把产品以较低价格销售给该子公司,再由子公司把产品以正常价格转售给另一国买主,而实际上,货物则从中国公司直接运往买主。或者相反,当中国公司需要从另一国购进货物时,也可先由子公司按正常的价格从另一国购进,并以较高的价格销售给中国公司,而货物则从卖主直接运往中国公司。在这里,子公司进行的只是一种纯属虚构的业务,但通过这种方式,一来二往,却把原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2、虚构专利特有公司。例如,中国公司准备向F国某公司转让某项专有技术,规定每年F国公司向中国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00万美元。已知F国预提所得税税率20%,则按正常情况,中国公司每年实际取得的税后收入80万美元。但如果中国公司在BVI设立一个专利特有公司,假设该公司所在国与F国签有税收协议,规定彼此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则中国公司可把有关的专利权转由该公司经营。这样,中国公司每年可获得税后收入95万美元,使中国公司节省预提所得税15万美元。另外,根据一般国际惯例,总机构与驻外常设机构之间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出均不能在税前列支,以防止彼此之间通过这些费用转移,实现避税目的。但如果中国公司通过专利特有公司,把有关的专利权向其驻外常设机构提供,便能绕开国际惯例或各国税法的约束,驻外常设机构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也得以在税前列支,使利益集团的总体税负下降。

  3、虚设金融机构避税。由于在避税地开设的金融机构一般不受当地政府管制,因此,在避税地设立金融机构,通过这些金融机构或信托投资方式,能帮助高税地应税收入流入避税地。例如,中国公司可以在BVI设立一家信托公司,把一部分机器设备、有价证券等信托给这家公司,又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本公司的旨意行事。这样,所得与财产同所有人分离,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便挂在该信托机构名下,并在其所在地按较低的税率纳税。

  吸引企业设立海外公司,除了实现避税目的外,还可以有其他的原因,如绕开外汇管制,抽走资本,截留利润等,这对涉外企业而言,可能吸引力更大。例如,某一中外合资企业在香港注册一子公司,并由外方投资者管理,主要负责企业原材料购进和产品外销业务。由于中方投资者难以控制子公司的业务,这样,外方投资者便可采用高进低出等方式,轻而易举地把一部分利润转移至子公司。虽然子公司取得的收入要依香港税法缴纳所得税,但转移出去的税后利润一般归外方投资者所有。这样,外方投资者不仅截留了合资企业的利润,而且还变相地抽走了部分注册资本,获得较大的税后利益。企业设立海外离岸公司的这种动机,已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



世界上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的法律比较研究


  目前百慕大 (Bermuda)、开曼群岛 (Cayman Islands) 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 British Virgin Islands)是世界上企业注册数量最多的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本文在此着重探讨 1981 年百慕大公司法(简称 “百慕大公司法”)、开曼群岛 2000 年修订版公司法(简称“开曼群岛公司法”),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1984 年国际商务公司法(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本文的离岸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纲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中含有标准经营范围条款的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海外公司 (“Exempted Companies”),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商务公司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或“IBC”)。

离岸公司设立之批准

  (1)百慕大。 所有海外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都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须向金融局公开身份。与申请书一起提交所有资料(公司大纲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对外公开。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特别批准。
  (2)英属维尔京群岛。 组建公司不需经政府批准。但是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3)开曼群岛。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离岸公司设立之程序

  (1)百慕大。 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组建海外公司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以获取批准。公司大纲应当提交给公司注册处 (Registrar) 注册。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公司成立证明。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一两天内完成。
  (2)英属维尔京群岛 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 (Articles) 和大纲,还要提交一份由负责处理该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师或者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公司的组建完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 24 小时内完成。
  (3)开曼群岛。 一般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两份经签署的公司大纲。拟担任该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确认该海外公司的商务活动将基本上在开曼群岛以外进行。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 24 小时内完成。

离岸公司组织文件

  (1)百慕大。 海外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 (Bylaws)。公司大纲规定海外公司的经营范围条款和权力。公司一般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二条所含的标准经营范围。除非明确排除,否则也将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一条所含的标准权力。公司大纲需提交公司注册处以备公众查阅。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无须提交公司注册处,公众不能查阅。
  (2)英属维尔京群岛 国际商务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大纲需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司目标、资本结构详细情况等。此外还需提交一份公司将不从事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 5(1) 条所列活动的声明(获得特别许可除外)。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大纲进行注册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公司章程,两者都可供公众查阅。
  (3)开曼群岛。 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大纲必须列明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也可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除非大纲有明确限制,海外公司能行使自然人所能行使的一切权力。如果没有向公司注册处注册公司章程,则适用开曼群岛公司法表格 A 中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众查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代表

  (1)百慕大。 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于两人。公司可以任命 (a) 两名董事,或 (b) 一名秘书和一名董事,或 (c) 一名秘书和一名常驻代表,他们必须是常驻于百慕大的个人。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驻代表。不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还必须任命一名总裁和一名副总裁,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长和一名副董事长。
  (2)英属维尔京群岛 国际商务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没有任命某一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要求。国际商务公司必须有一家特许注册代理机构。
  (3)开曼群岛 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开曼群岛居民。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须按章程规定配备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东和股东登记簿
  (1)百慕大。 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 (Nominee Shareholders)。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必须在股东登记簿中登记。登记簿必须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备公众查阅(共同基金公司除外)。(2)英属维尔京群岛 国际商务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国际商务公司必须设立股东登记簿。在公司的注册地址应存放一份股东登记簿,但不供公众查阅,除非该股东登记簿已经提交给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3)开曼群岛。 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东的姓名都必须记载在股东登记簿中。股东登记簿不必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也无需供公众查阅。

离岸公司董事会议

  (1)百慕大。 董事会议不必在百慕大举行。公司章程通常规定,董事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就交易和管理事宜召开会议。董事会议通知必须发给所有董事。董事会议需有两位董事参加方能有效。
  (2)英属维尔京群岛 董事会议不必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每位董事必须在董事会议开始前三天收到会议通知。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由公司大纲或章程规定。董事们也可依据多数董事的书面同意而采取行动。
  (3)开曼群岛。 董事会议必须每一日历年在开曼群岛举行一次。董事会议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通知须按公司章程规定发送。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议或其所属委员会的会议在只有一名董事出席的情况下也可有效召开。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免责与赔偿

  (1)百慕大。根据百慕大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安排可以免除或者赔偿公司官员因疏忽、过错、违约或违反信托责任而产生的责任或者损失。但不包括欺诈和不忠行为。
  (2)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纲或章程,管理公司业务而产生的个人责任。但如果他们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诚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赔偿他们遭受的损失。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为是违法的,则公司也可对他们进行赔偿。
  (3)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公司法并未限定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赔偿的程度。唯一的例外是规定了应由开曼群岛法院裁定某些赔偿条款是否违反公共政策(例如赔偿因犯罪、不忠、恶意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离岸公司股东大会

  (1)百慕大。海外公司每一日历年必须举行一次股东大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只有一人出席也可有效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至少应于会议开始前五天送达,少于五天的通知应得到股东的同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时间。在持有不少于 10% 的已付股本金的股东的要求下,董事应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可以不在百慕大举行。
  (2)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七天。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期限。根据持有 50% (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低的比例)以上投票权的股东的书面要求,董事应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可以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
  (3)开曼群岛 海外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除非公司大纲和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五天,股东大会可以由三位股东召集。股东大会可以不在开曼群岛举行。

离岸公司股本金

  (1)百慕大 公司至少应有 12,000 美元的发行股本金。不允许无记名股票和无面值股票。股票可以全价发行、差价发行或者零价发行。
  (2)英属维尔京群岛 没有最低限度额定股本金或发行股本金。国际商务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或者无记名股票,不论股票是否有面值。股票必须全价发行,但也可以凭本票或者其它书面偿债承诺而发行。
  (3)开曼群岛。 没有最低限度额定股本金或发行股本金。公司应支付的政府年费根据其额定股本金(最高为 50,000 美元)支付。允许无记名股票、无面值股票;可以全价发行、差价发行或者零价发行。

离岸公司年度费用和所得

  (1)百慕大。外海公司应在成立时和之后的每年 1 月支付费用(如果成立日在 8 月 31 日之后则该年费用减半)。收费标准依据额定股本金数量和股票发行溢价多少计算,最少为 1, 780 美元,最多为 27,825 美元。公司必须上报年度所得申报表,列出公司主要业务(按有关分类规定),详述截至 8 月 31 日的前一年的公司可估资本。
  (2)英属维尔京群岛 要求国际商务公司从成立开始,在每年 5 月 31 日或 11 月 30 日(根据成立日期在上半年还是下半年决定)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交纳一笔费用,收费标准依据股本金滑动计算而得: a.股本金等于或少于 50,000 美元,交纳 300 美元。 b.股本金大于 50,000 美元,交纳 1,000 美元。c.无须填报年度所得申报表。
  (3)开曼群岛。要求海外公司在成立时及其后的每年一月份交纳一笔费用。交费标准根据公司类型和股本金多少计算而定。每年一月份,海外公司必须填报所得申报表。此外,海外公司还要确认其公司大纲没有改动、公司业务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进行、在开曼群岛境内至少举行过一次董事会。

离岸公司税收

  (1)百慕大。除百慕大居民外,不对海外公司或其股东征税。海外公司可以向财政部申请,而且很可能会从百慕大财政部得到承诺,该承诺可以明确即使百幕大立法今后规定要根据利润或所得、或根据资产、收益或增值计算征税,或以房地产或继承遗产的性质征税,则 2016 年 3 月份以前,该等税收不适用于海外公司及其经营活动,也不适用于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以及其它债务。该等税收只适用于原居住于百慕大、手中握有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或其它债务的居民,或把土地租赁或出让给公司的居民。
  (2)英属维尔京群岛 不对国际商务公司或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外的公司股东征税。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对未来不征税不作担保和保证。
  (3)开曼群岛。开曼群岛不对海外公司及其股东征税。海外公司有权从开曼群岛政府处得到保证,开曼群岛对利润、所得、收益、增值征税的立法、以及对房地产和遗产征税的立法将不适用于海外公司,也不适用于其股份,也不能以预提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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